银行业国别风险管理迎新规<br>引导机构完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风险
2022-12-12 10:18:18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相关资料图)
记者了解到,《办法》重点修订内容包括,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对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等。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年来,全球金融业环境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相关国别风险管理指标体系需要进行科学调整。同时,随着我国持续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走向国际,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越发重要。《办法》引导银行构建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防范和管理能力,有助于提升银行机构经营稳健性。
完善国别风险监管制度
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2010年颁布实施的《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短板,实施12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结合上述情况,银保监会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修订完善。考虑到《指引》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本次修订将文件体例由“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并增加了行政处罚条款。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银保监会拟对《指引》进行修订,并上升为《办法》,实现风险全面覆盖,这是非常必要的。”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进行行之有效的国别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考虑到《办法》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办法》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六个月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六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为最大限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同意,《办法》颁布实施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对于接下来银行业如何加强国别风险管理,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要提高对国别风险的重视程度,了解国别风险的复杂性,提高国别风险评估和识别的准确性。二是要优化国别风险管理框架,提升国别风险管理技术水平。银行可以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客户和交易数据及外部信息,构建更具针对性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及控制系统。三是要持续完善内控合规治理架构,在关键区域设立区域合规官,将区域合规放置在集团整体框架下进行审视。
修订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已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之外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导致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的问题。”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针对该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即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对此,周茂华表示,此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可以避免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但前提是这些机构要满足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在董希淼看来,这是此次修订最大的一个变化。他认为,这有利于减轻银行计提国别风险准备的压力,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国际化水平。
此外,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并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办法》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
杜阳表示,上述监管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国别风险管理的差异性,在坚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避免“一刀切”,给予银行业在跨境经营方面留有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