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头条:加强售前售中售后管理 人身险产品信披透明度将提升
2022-08-03 08:11:54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图)
在受访专家看来,《办法》通过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提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险企需披露产品费率表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主体,所应披露的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等。
其中,要求保险公司披露产品费率表的内容备受关注。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费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所需要支付的对价。要求披露完整的保险产品费率表,能够让消费者对该款产品的定价机制形成较好的理解,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判断自己所支付的保费是否合适。”
此外,《办法》还提出,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结合产品特点,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一年期以上的保单相对更复杂,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更大。但是,保险条款由于注重严谨性,结构安排和语言比较晦涩难懂,不便于消费者理解。提供产品说明书的出发点就在于方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产品,从投保须知、保险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资账户、账户管理、费用收取、收益演示、投保人的其他重要权益等方面,用相对更容易理解的语言对保险产品作出说明,使消费者对其购买的保险产品有更全面、更准确的认识。”李文中表示。
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的上述要求,将增加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助于减少销售违规行为,进一步保障投保人利益。
对转保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行为的发生,《办法》还对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的相关转保信息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看,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在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后,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相关利益的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产生相关费用的调整”等内容。
李文中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首先,对于长期保单而言,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的交费能力有可能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现实中确实有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转保的需求。其次,转保在多数情况下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承担一定损失或者保障受限的风险,因此,消费者应当谨慎申请转保。再次,实践中,一些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自己赚取更多的销售佣金,而不是根据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变化,故意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误导消费者办理转保,使消费者利益严重受损,因此,强化这方面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转保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转保。”
在此前出台的《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曾就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提出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此次发布的《办法》也再次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强化信披管理要求
强化对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也是《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办法》还提出,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的产品宣传材料中的产品信息,应当与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内容保持一致。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等的违法活动,并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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