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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规则发布<br>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再进一步

2022-03-29 10:52:21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继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后,3月25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中国存托凭证(CDR)引入融资功能、优化持续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设置跨境转换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等内容作出针对性、适应性安排。

业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的发布是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规范,也是我国对于美国证券市场上中概股问题的应对,更是中国坚持金融开放和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有力举措。

业务规则明确相关上市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了上市条件,包括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境外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为5000万份及5亿元市值以上等。同时,《暂行办法》对参与CDR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出规定,明确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为50万元,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暂行办法》明确了CDR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等。在交易规定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对CDR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暂行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沪深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在交易所上市CDR的,适用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在跨境转换方面,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CDR,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境外发行人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与境外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另外,《暂行办法》也明确了终止境外发行人CDR上市的情形,包括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被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境外发行人因其CDR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CDR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正式宣布将原有“沪伦通”进行了双向扩容。西向除了原有的伦交所外,还纳入德国、瑞士市场;东向则从上交所拓展到沪深交易所,同时还在CDR发行过程中引入了融资功能。

在“走出去”方面,今年3月份,三一重工、国轩高科、杉杉股份、乐普医疗等沪深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公告,拟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寻求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市场人士普遍认为,GDR的发行安排有助于拓宽境内上市企业的国际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提升中国上市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上市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金公司研报表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已经取得较多成效,多元方式鼓励企业“走出去”、投资者“引进来”。中国企业已经在海外发行了超600只存托凭证产品,也有许多企业选择直接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上市,但是海外发行人在中国上市的相关案例相对较少。从海外经验看,一些主要资本市场不仅海外投资者占比较高,而且在上市企业结构上也更加国际化。

“存托凭证互联互通将是逐步引入外资发行人的重要尝试。”中金公司研报表示,融资型CDR等制度调整使得“发行无法募资”等痛点得到解决和改善,进一步提升中国资本市场对全球企业的吸引力。中金公司表示,在此之前,“沪伦通”下的CDR发行和2018年颁布的创新型企业CDR发行试点下,CDR的发行都不具备融资功能,降低了发行人的发行意愿。本次规则的发布使得这一痛点得到解决和改善,也给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带来了便利。

沪深交易所表示,接下来将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关键词: 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