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资讯 > 正文

对造假零容忍 “两手抓”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

2022-03-17 09:01:29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3月14日,生态环境部通过官网等渠道公开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碳能投”)、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碳投”)、青岛希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希诺”)和辽宁省东煤测试分析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煤”)4家机构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

这是继2021年7月6日全国首例公开披露碳排放报告造假案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通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后,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至12月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披露的首批典型案例。业内人士表示,碳核查数据的真实性是碳交易机制的命脉,对于作假行为应持零容忍态度。

数据造假影响碳市场公平性

本次公示案例中,生态环境部详细解释了4家机构的具体问题。从中创碳投“受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核查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工作走过场”,到青岛希诺“工作程序不合规,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结论明显失实”,再到宁东煤“为集中补测元素碳含量的控排企业出具虚假分月报告,帮助企业规避使用缺省值”以及中碳能投“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这其中有失职行为,更有明显造假现象,值得警惕。

作为碳市场的基础,碳核查数据不准确将直接影响科学决策的出台,同时,数据造假行为影响碳市场的公平性,不利于“双碳”目标达成。但是,出于各方面的原因,部分机构仍有造假动力。

横琴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陈钰什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不同主体对碳排放数据作假或有不同动机。

例如,地方政府可能出于通过国家碳排放考核和保护地方税收考虑,对地方碳排放统计数据偏离真实值的情况选择性“忽视”;而从碳排放企业本身来看,地区和行业纳入控排名单的企业,其超额碳排放量须从全国或者地方碳市场购买。若能通过操纵数据将排放量降低至10%至30%,则其当年可减少5千万元到1.5亿元不等的支出。

此外,陈钰什表示,对于碳核算机构,协助“作假”的利益可能远超于基本的核查费用。“再加上随着‘双碳’目标的出台,企业碳核查和碳管理的需求剧增,然而此前市场并没有足够的存量人才库来支持。由于核查周期紧张,往往存在隐患,过于匆忙的数据核查工作可能造成疏忽甚至引发共谋。此外,也出现了‘挂名’导致的核查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等问题。”

制度建设与技术“打假”并重

碳排放报告作假等违规问题的披露引发行业热议,那么,对于这类行为,制度层面有何约束呢?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我国碳市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针对造假法律制度层面的约束力较弱。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陈钰什认为:“面临千万级甚至上亿元的利益而只有最高三万元罚款的成本是难以达到管理效果的,这也提醒我们相关规定的惩处强度有待提升。”

此外,企业作为碳信息披露履行主体,其披露义务与责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确,且披露的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对此,陈钰什建议,要加强企业的碳会计核算和信息的披露,进而对碳排放交易与相关活动提供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加大对数据造假的惩罚力度并严格执法。

“生态环境部这次公布了违规案例,但还没有公布处罚措施。此次处罚结果的情况,对后面碳市场的发展也会有比较大的影响。”一位要求匿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对于这类“作假”行为,一方面处罚要有足够威慑力,才能更好地警示核查机构,推动其认真工作,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市场的低价竞争,太低价格的核查往往会导致低质量的报告,长远来看这对市场发展是不利的。

当然,除了制度建设,技术“打假”也至关重要。“在技术方面如何能够更好防假打假也是如何支持监测、报告和核查(MRV)体系的问题。”陈钰什建议,可通过物联网、遥感技术等方法解决碳排放数据生成和验证方面的真实性问题,即通过分布式账本体系,碳排放数据可以在控排放、监管方和核查方三方留存,确保数据不可篡改,防止共谋的情况发生。通过对链上及链下数据管理和交叉验证,可以更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关键词: